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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及答案(二)

湖南成人高考网 2021-10-09 0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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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

C.地上权——用益物权

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物权法定主义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哪些?

A.无线电频谱; B.水流; C.海域; D.空气

2、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他物权; D.限制物权

3、下列权力中,属于物权的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债权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股权

4、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

——物权的优先效力

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5、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

A.甲向乙借了的电脑,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丙,因疏忽,丙家遭大火,此电脑被烧毁,乙要求甲返还

B.甲偷了乙的戒指,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要求丙返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甲向乙借了一台相机,甲谎称丢失,乙要求甲返还

D.甲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在乙将车交给他后,又将车卖给了丙,把车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车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自行车——甲违约,丙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简答题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案例分析

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法院应如何处理?

2、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

问题:(1)现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现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BCACA; 6-8:BD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D; 3:AB; 4:CD; 5:BC

三、简答题

1、(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2、(1)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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