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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试题及答案(二)

湖南成人高考网 2021-08-15 0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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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正确的选√,错误的选×。

3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

【答案】错

32、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答案】对

33、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答案】错

34、侵权人下落不明是提存的法定原因之一。

【答案】对

35、受遗赠人先与遗赠人死亡的,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接受遗嘱。

【答案】错

36、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答案】对

37、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科技,但不得转让专利技术。

【答案】错

38、依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

【答案】对

39、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

【答案】对

4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对

三、简答题:41-4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

答案要点: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为:

(1)主体合格;(2分)

(2)意思表示真实;(2分)

(3)内容合法。(2分)

42.简答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要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2分)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2分)

(4)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分)

43.简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答案要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分)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2分)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分)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分)

四、论述题:本题满分16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44.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使用情形。

答案:(1)概念: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第二、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陈某为购买拖拉机而筹款,将自家一头耕牛卖给钱某,双方协议卖价为5000元。钱某当即付款2000元,并与陈某约定次日再付3000元,待余款付清后再将耕牛牵走。不料,当晚牛遭雷击而死。钱某知道情况后,要求陈某返还2000元。陈某认为,牛已归钱某,且牛的死亡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故拒绝返还2000元。钱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问:

⑴ 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己经转移?为什么?

⑵ 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⑶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所有权没有转移。理由:财产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权仍归陈某。

(2)风险应由陈某承担。理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陈某自己承担。

(3)陈某应将2000元返还钱某。

46. 王某欲租一代挖土机修建鱼塘,因要出差,遂委托李某进城办理租赁事宜,并预付李某1000元租金。李某进城后,巧遇中学同学张某。张某自告奋勇替李某办理此事。张某找到一家租赁公司,以王某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挖土机一台,租期一个月,租金10000元,预付2000元,租期届满再支付8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李某向王某作了汇报,王某不置可否。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租金时,王某便给了他。租期届满时,租赁公司向王某索要剩余租金,王某拒付,认为委托张某租赁机器的是李某,应由李某支付租金。问:⑴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复代理?为什么?

⑵ 剩余租金因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1)张某的行为构成复代理。理由:①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代理成立必须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除非存在紧急情况。③本案中,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时,王某给了他,且王某已使用机器,这些行为均构成对李某转委托的追认,所以复代理成立。

(2)由王某承担剩余租金。理由:复代理一旦成立,复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中复代理人张某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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